安徽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配备旅游安全保护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经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具备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