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制定或者调整,按规定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和省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制定或者调整前,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