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维护旅游秩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安全、旅游环境容量和服务质量等要求,合理确定旅游接待承载力;在接近其承载力时应当公开发布预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