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语言规范,不得擅自变更旅游接待计划或者中止导游服务,不得索要小费。导游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