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导游人员依法取得导游证书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