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者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一)保护旅游环境,爱护旅游设施;(二)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三)遵守卫生、安全等旅游管理规定和秩序;(四)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