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者第二十条已修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得到尊重;(五)因接受旅游经营者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获得赔偿;(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