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