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初等职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职业高级中学,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中等专业学校,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省级主管部门申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技工学校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省级主管部门申报,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计划行政部门审批;

(五)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