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完善县、乡镇财政管理制度,自主地安排使用自治县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通过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民族机动金、民族专项基金,专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自治县因执行国家、省、市税收减免和调整工资等政策,造成财政减收或者增支的,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