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