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对在防洪工程建设和防汛抗洪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