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防洪资金的使用范围:(一)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修复;(二)防洪的水文测报及通信、电力、气象设施等的建设、维护和修复;(三)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的修复;(四)防汛工作经费;(五)储备防汛物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