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防洪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修复;

(二)防洪的水文测报及通信、电力、气象设施等的建设、维护和修复;

(三)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四)防汛工作经费;

(五)储备防汛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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