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防护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病险水库和水利枢纽除险加固、河流控制性工程和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及水土保持治理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段及工程,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安排资金进行整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