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防治洪水应当蓄泄兼施,标本兼治,工程与生物措施并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流域林草植被建设,在山区、沙区积极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加强流域特别是水土流失严重的中上游地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