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防护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整治河道和修建堤防工程,应当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江河、河段规划治导线的拟定与批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防洪规划编制与批准权限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