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预防工作职责第九条已废止检察机关履行下列预防工作职责:(一)开展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二)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对策建议;(三)提供预防职务犯罪咨询;(四)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五)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日常工作;(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