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履行下列预防工作职责:

(一)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并确定相应机构、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培训;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进行监督和制约;

(四)发现职务犯罪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