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预防工作职责第八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履行下列预防工作职责:(一)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并确定相应机构、人员负责具体工作;(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培训;(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进行监督和制约;(四)发现职务犯罪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