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预防工作职责第十条已废止监察机关履行下列预防工作职责:(一)检查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二)提出廉政制度和措施的建议;(三)调查处理行政违纪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四)检查指导政务公开,纠正不正之风;(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