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