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协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检察机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