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国家工作人员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