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