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或者未按时办理司法、检察、监察、审计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