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提出司法、检察、监察、审计建议的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将建议内容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监督被建议单位予以落实。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