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审判、监察、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有关单位存在的职务犯罪隐患,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