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收到司法、检察、监察、审计建议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提出建议的机关。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