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第二十条已废止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一)已经发生职务犯罪,需要在制度、机制和管理方面改进完善,防止职务犯罪重发、继发的;(二)已经发生职务违法,可能引发犯罪,应予制止、纠正的;(三)存在职务犯罪隐患,需要防范、消除的;(四)职务犯罪具有行业、区域性特点,需要进行综合防治的;(五)其他需要提出建议的情形。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