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预防重点与措施第十九条已废止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严格自律,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和监督。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