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预防工作职责第十一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履行下列预防工作职责:(一)加强对重点领域的审计监督;(二)开展财经法制宣传教育;(三)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四)针对职务犯罪隐患提出对策和建议;(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