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预防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已废止财政、税务、资金结算、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各自职能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