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员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或者专管人员。公安、司法、环保、医药、商业、供销、外贸、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与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