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保护、管理野生动物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