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