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具体价值和罚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