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和允许进出口说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准运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