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5至10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