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非法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死亡或者严重伤害的,除按规定罚款外,还应赔偿损失,赔偿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的二分之一。

赔偿费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用于野生动物保护,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