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件、捕捞证件或者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