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