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捕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获得物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