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开发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