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积极宣传、认真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

(二)拯救、保护和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成绩显著的;

(三)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推广科研成果,进行开发利用,有显著贡献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