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依法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