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办理准运证。出市、县的,由市、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出省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出国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准运证文本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