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