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第二十一条已修改驯养繁殖或者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档案,定期向县、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驯养繁殖或者经营利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