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第十九条已修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一)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由设区的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驯养繁殖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