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第十八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